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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Chinese medicines Slices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CS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浙江省境内从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科研、教学等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交流合作,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全省中药饮片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住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8号浙江外经贸广场B座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宣传行业法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技术咨询、人才培训、中介服务;调查研究、信息发布、行业自律。具体为:

(一)开展全省中药饮片行业基础情况和信息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研究国内外中药饮片发展动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全省饮片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

(二)协调、指导中药饮片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促进生产、流通、科研、教学领域的联合,加强行业、政府、部门、地区间的联系,引导和推进全省中药饮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中药饮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科研、教学和产业化经营的有关项目。

(四)协助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协助贯彻实施;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鉴评工作。

(五)承担行业管理的中介服务。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市场信息资料进行预测,向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和咨询;组织开展与国内外中药饮片同行间的生产、流通、科研、教学等合作与信息交流活动。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规范经营准则,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组织推广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七)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在会员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的利益并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加强与上级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内、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管理、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九)创建《浙江省中药饮片信息网》、《浙江省中药饮片电子商务网》等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服务,强化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在浙江省内从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性专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与饮片产业有关的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浙江省内的从事中药饮片产业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浙江省中药行业相关的政府管理、监督部门的人员,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国内外热心研究中药饮片的学者、专家、教授与本协会会员有合作关系的专家、企业家,关心支持浙江省中药行业发展的领导,可接受邀请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志发展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在本行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个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议事能力、协调能力和研究能力。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可要求本协会提供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生产技术等服务,以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组成。理事会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顾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分别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和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

(一)本协会的会标属协会的无形资产,归协会所有。

(二)本协会在业务过程当中所形成的设计、发明以及以委托开发等形式所获得的科研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属本协会所有。

(三)因业务需要开办的网站、刊物属协会所有。

(四)协会终止时,所有无形资产都要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由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4年1月2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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